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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特别规定 非质量问题不退货

发布日期:2021-01-14 09:04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案件简介】近日,有一位市民袁先生向市消保委反映,他在海宁市某药店购买药品,记得店员说了一瓶4.9元,收银时却收取了10.8元,因为年纪大了,有点老花眼,出了门才发现买贵了,随后返回店内要求退掉,结果却遭到拒绝。

【调解过程及结果】市消保委受理后,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袁先生表示清楚记得营业员说了每瓶价格4.9元,因为在其他连锁药店内购买过一模一样的药品,听着感觉价格相差不大,所以也就没有细看价格标签,出门查看小票时才发现,同一个厂家,相同的包装规格,但价格却相差了一倍,这样的价格当然是不能接受的,所以当即返回店内要求退货,结果店员一口拒绝了他的要求。而商家表示药品不同于其他商品,为了避免二次污染等问题的出现,只要没有质量问题就不能退换货。此外,店内都有明码标价,也向店员核实,并未说过该药品价格为4.9元。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说理,双方本着互谅互解原则,达成协议:由经营者赠送一张消费抵扣券,抵扣金额在10元左右,履行后纠纷终止。

【案例评析】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因此,药店拒绝退换药品是有理有据的。市消保委提醒:药品属于特殊商品无质量问题的确不能退换。如果消费者担心自己购买到价格较高的药品,可以多逛几家药店,货比三家,择优选择。同时也建议药店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做好明码标价,并在店内张贴好“药品属特殊商品,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标识,或在小票上给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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