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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关于废止《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等2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2 15:36   来源: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及派出机构、学会、协会: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令2018年第372号)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等规定,市局对《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嘉食药监办〔200841号)、《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嘉食药监市〔200517号)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上述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已重新修订,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市局决定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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