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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黑名单”制度>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22 16:07   来源: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黑名单”制度》(嘉食药监办〔2007〕61号)、《嘉兴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嘉食药监市〔2013〕89号)、《嘉兴市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嘉食药监〔2013〕106号),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均已修订,另国家局和省局出台相关新的政策规定。

如:《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而《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黑名单”制度》中“黑名单”人员范围超出了国家局的规定。根据《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重点工作清单、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文件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药监办〔2021〕3号),省局制定《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统一适用于全省药品生产企业且《嘉兴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列入全市清理范围。

因此,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令2018年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市局药化处拟定了《关于废止<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黑名单”制度>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令2018年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重点工作清单、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文件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药监办〔2021〕3号)。

三、主要内容

对《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黑名单”制度》(嘉食药监办〔2007〕61号)、《嘉兴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嘉食药监市〔2013〕89号)、《嘉兴市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嘉食药监〔2013〕106号)予以废止。

四、解读机关、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联系方式:0573-8206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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