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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品也是商品 免费不免责

发布日期:2021-03-01 09:01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案件简介】双十二期间,消费者汪女士在海宁某母婴用品店办理了充值卡,当天就消费了4000多元,参与店内抽奖活动,抽中了一辆电动车,本是件高兴的事情,谁能想到去上牌时竟被告知该车不符合上牌条件,不能上牌也就意味着不能上路。随后,汪女士要求商家更换其他奖品,结果却遭到拒绝,为此汪女士向海宁市消保委投诉维权。

【调解过程及结果】海宁市消保委受理后,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经了解,电动车是商家从淘宝网上购买的,且能提供相关的购买票据。商家表示,该电动车只是作为奖品免费赠送的,而不是他们所销售的商品,怎么还要负责售后呢?调解人员向经营者解释,消费者抽奖所得的电动车,虽名为“奖品”,却是在消费者进行一定额度的消费后才获得的权利,这些奖品也属于商品,享受和购买商品一样的待遇,都必须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经调解,商家同意更换可以上牌的电动车,由于和原来的电动车存在价值差异,另外补差洗澡券3张。

【案例评析】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因此,经营者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有“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等一系列要求。如果用“三无产品、淘汰产品、伪劣商品”充当奖品与赠品,或者不执行有关国家商品三包规定,遇到消费者质疑时,以“赠送、免费、不花钱”为由逃避责任,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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