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公示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三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19 14:18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3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3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3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1330400318233336的韭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农行天下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抽样编号为SC21330400318233337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农行天下超市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超过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4415的鲫鱼(淡水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商场销售的鲫鱼(淡水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超过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机构为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鲫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9日

分享: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