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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关于1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21 10:45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处理1起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予以行政立案处罚,现将该起抽检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1330400318232985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5日,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嘉兴市港区小任生鲜超市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该店销售的“香蕉”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1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后续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因其售卖的系初级农产品,送达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系于2021年10月15日购入以上不合格农产品,共计购入一箱香蕉,总价45元。当事人购入香蕉后,一部分后置于自己店面货架上销售,一部分自用吃食,价为6元/KG(6元/斤)。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抽检后,店内约剩余4KG香蕉,当事人自称销路不佳,自己吃光剩余香蕉。

当事人无法提供香蕉的销售记录,故无法认定其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购入香蕉的进货凭证,也无法提供上家销售方的信息。我局对当事人店面进行了检查,其店面确实系销售初级农产品为主,销售香蕉时亦当初级农产品进行销售。其抽检项目中的吡虫啉属于农药残留,基本属于香蕉种植过程中所导致,分布于香蕉外表皮上,同时香蕉属于剥壳类水果(仅食用内部果肉),无法直接就外皮食用,故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香蕉应属于初级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处理。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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