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公示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六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29 10:12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六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六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六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0677的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城南欣辰超市销售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0694的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街道阳光大众超市销售的香蕉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风险检测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氟虫腈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0692的豇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街道阳光大众超市销售的豇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0672的老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城南杨伟生鲜超市销售的老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五、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0703的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硕润超市有限公司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六、抽样编号为DC22350200361304612的白桃茉莉口味雪糕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米开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桃茉莉口味雪糕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

根据当事人受他人委托生产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雪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2、罚款人民币75000元。以上罚没款人民币80000元。

2022年9月27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2】361号。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分享: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