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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消保委反映:社区团购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关注解决

发布日期:2023-04-10 09:32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社区团购是近年新兴起的一种购物模式,其主要是通过意见领袖“团长”向居民推荐商品,在社区居民中形成的一种互联网购物消费模式。社区团购具备明显的区域化、小众化、本地化、网络化特点。受近几年疫情影响,社区团购凭借其极低的购物门槛以及便捷的优势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何规范与解决好这些问题,关系到社区团购能否长久健康生存。

一是“团长”是否承担销售者责任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对于社区团购,“团长”是否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销售者定义就非常重要。笔者认为“团长”是否应当承担“销售者”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若“团长”具备经营资质,并通过社区团购形式向小区“团员”销售产品,则其理所应当符合销售者的定义,需承担销售者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若“团长”本身并不具有商超经营资质,可以不认定为销售者。但如果其在获得物资后通过加价售给“团员”,由于存在加价行为,则两者之间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在有偿委托的情形下,如果由于团长的原因而造成团购物品与约定不符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则团长依然应履行销售者的义务与责任。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个人“团长”因虚假宣传而被判处“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案例。

最后,若“团长”无偿或适当收取跑腿费为小区“团员”提供服务,那么他们之间构成一种无偿委托合同关系,即团长受“团员”委托采购物资。这种情况下,团长不属于销售者,不应承担销售者责任。

二是社区团购存在资质问题。目前大部分社区团购的“团长”都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设有线下固定取货点。但也存在“团长”以个人名义开展社区团购,取货点多为小区门卫处。这样的团长往往都是没有相关资质的,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维权困难。同时社区团购还会衍生出供应商的资质问题,如某熟食店只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其在一般零售模式下并无问题。但在社区团购模式下,其作为供货商还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证,否则将会陷入无证生产的违法情节。

三是社区团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随着社区团购的兴起,各“团长”为了抢占市场,往往都有着不同的进货渠道,甚至存在通过非正常渠道购入有问题的产品卖给消费者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同时,社区团购经常会涉及到生鲜类食品。生鲜类食品由于产品自身的特殊性,以及配送环境、运输过程、人员分拣、运输时间等因素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

四是虚假广告频现,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一般都是通过商家提供的宣传信息购买商品,现在日益增多的社区团购导致竞争激烈,为抢占市场,团长往往对自家团购的商品进行夸大宣传。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有过这样的案例,某“团长”在其销售某款防晒口罩时,在团购页面将普通防晒口罩宣传为“防疫口罩”,并将该口罩与“kn95”口罩作对比,误导消费者认为该款口罩足以取得与kn95口罩同等甚至更高的防护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属地市场监管局已对该社区团购团长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对此,海宁市消保委建议:一是完善对社区团购监管的法律法规。立足社区团购特点,制定出符合相关要求并能促进社区团购发展的法律法规。二是强化监管,在共管共治上寻求合力。社区团购具有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域的特点,各相关部门应创新监管手段,及时发现隐蔽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区团购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社区团购的主体依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及消费纠纷,开展信用评价,把评价高的和评价低的区分开来,并对外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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