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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13 16:26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四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四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四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JC23330400314332589ZX的桑葚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水果市场宏海果品批发部销售的桑葚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440,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 (嘉兴 )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2、当事人经营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的桑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应该依据该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1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3〕39号

二、抽样编号为DJC23330400314332591ZX的桑葚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水果市场鸿展果业销售的桑葚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34,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 (嘉兴 )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2、当事人经营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的桑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应该依据该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3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3〕42号

三、抽样编号为DJC23330400314332594ZX的桑葚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水果市场久泰果业销售的桑葚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300,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 (嘉兴 )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2、当事人经营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的桑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应该依据该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3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233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3〕41号

四、抽样编号为DJC23330400314332600ZX的桑葚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水果市场明珠果业五部销售的桑葚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84,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 (嘉兴 )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2、当事人经营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的桑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应该依据该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2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3〕40号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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