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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4号消费警示 中秋月饼,怎么“吃”才安全放心

发布日期:2023-09-27 10:04   来源:嘉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浏览次数:

中秋节即将到来,走亲访友时月饼作为伴手礼已成为中国特色的节日习俗,月饼销售将出现旺季,海宁市消保委每年都会收到有关月饼质量(例过期、霉变、混有异物)、提货券过期作废等消费投诉,特发布2023年第4号消费警示:中秋月饼,怎么“吃”才安全放心。

一、消费者遭遇月饼提货券过期作废,怎么办?

根据《浙版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摘选)规定: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消费者如果能够出示购买凭证的,虽然错过有效期未提货的,其权益还是可以得到保障。但有二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一是消费者所持月饼券为赠送所得的;二是属于定制类又明确约定提货日期的月饼券,消费者未能及时提货,超过保质期后只能丢弃的。遇到上述情形产生争议时,调解难度较大。建议消费者及时查看所持月饼券的有效期限,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货,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

二、消费者食用月饼时发现霉变或混有异物,怎么办?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消费者在食用时,发现月饼出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可以持购物凭证与商品向经营者提出“更换或退货”的要求,同时也可以提出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等合理补偿要求,如果经营者不认可该商品系其出售的,应该提出反证,如果不能提出或者该反证不足以让普通大众凭生活常识认可的观点,则应视为其销售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消费者事后发现所购月饼超过保质期,怎么办?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消费者可以持购物凭证与商品向经营者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但需要提醒的是,“惩罚性赔偿”是解决民事赔偿的依据,经营者不愿意赔偿的,执法部门不能依据此条款对拒绝赔偿的经营者进行处罚,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营者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

四、消费者发现所购月饼为仿冒知名品牌,怎么办?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在买到仿冒知名品牌的月饼后,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主张“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补足五百元的”的权利。消费者为了主张更多的权益,可以将月饼送往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证明该月饼确实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经营者主张“十倍赔偿,不足一千元的,补足一千元”的权利。但如果该结果不能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只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

五、单位购买的用于员工福利的月饼出现问题,怎么办?

根据《浙版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单位为职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消费者遇到月饼质量(例过期、霉变、混有异物)、提货券过期作废等问题时,参照消费者权益法进行维权,无法出示购买凭证时,向单位反映情况,由单位出面维权,或者单位提供凭证后再维权,经营者不得以“非生活消费行为”而差异化对待。

六、消费者通过网购方式购买月饼时出现问题,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费者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全国12315平台”小程序提交投诉举报。消费者在提交时,注意以下三个细节:一是“全国12315平台”设置投诉与举报二个选项,这是行政机关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消费者向经营者主张退货、更换、修理、赔偿等民事诉求的,选择“我要投诉”,消费者不主张民事诉求,只是出于社会正义感、避免其他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制止经营者违法行为的,选择“我要举报”;二是选择处理机关时,消费者选择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而不是消费者自己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三是消费者如果找不网店经营者的信息,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此时的处理机关要选择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而不是网店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购买商品时要保留好购物凭证;二是发现问题时及时反映,遇到经营者推诿的,拨打12345政务热线或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三是食用时先观察商品是否已经出现感观性能即可发现的异常情况,避免食用后产生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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