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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嘉市监经)冒告字〔2024〕第3号

发布日期:2024-03-18 10:27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嘉兴之电高压电气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

经查,嘉兴之电高压电气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5日的变更登记过程中,其股东系冒用童周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童周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嘉兴市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7年12月5日嘉兴之电高压电气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和相关利害关系人不明确,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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