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嘉市监经)冒告字〔2024〕第2号
发布日期:2024-03-18 10:28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乐清银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嘉兴现代广场分公司、利害关系人:
经查,乐清银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嘉兴现代广场分公司在2013年4月16日的登记过程中,其负责人系冒用许珺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许珺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许珺报警记录证明》、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3年4月16日乐清银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嘉兴现代广场分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和相关利害关系人不明确,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