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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增长引纷争 三次调解终解纷

发布日期:2024-03-04 16:05   来源:嘉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近期嘉兴港区消保委成功调处一起儿童视力防控服务引发的消费纠纷。市民蔡女士反映2021年在港区乍浦镇某眼镜店给孩子(今年12岁)购买眼镜,之后又参与店内“哺光仪”租赁团购服务,接受到店眼部训练,同时还带回家智能训练仪一台,2023年4月由于孩子眼睛度数增长,再次在该店购买了防控眼镜,近3年累计花费人民币13,114元。2023年10月,孩子反映视力模糊,遂带孩子前往医院检查,发现视力增长近100度,蔡女士认为商家在提供视力服务过程中未及时告知度数增长情况,同时认为商家提供的视力防控服务未起到作用,提出退费,与店家协商未果,遂向港区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蔡女士认为基于信任将孩子的视力防控委托商家服务,现没有有效控制视力上涨的势头,且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也未及时提醒家长小孩视力上升,认为商家隐瞒了视力上涨的实际情况,未达视力防控目的,要求全额退费。商家则表示没有提过任何可以控制视力的承诺,孩子未告知看不清东西,且在店内的检查都是正常的。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调解一度陷入僵局。面对此情此景,第二次调解中消保委调解人员选择了“面对面”与“背对背”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商家拿出了一些消费者尚未付款的凭证,消费者则对此不认可,且大多数都是口头约定的赠送项目,消保委工作人员就商家拿出的待收款与双方核实并解释,不得将赠品、免费服务折价抵扣退款。商家未及时提醒家长孩子视力的变化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调解员的耐心沟通和劝解下,第三次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渐渐缓和。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商家一次性退回蔡女士4,000元款项,商家收回训练仪和眼镜,按照消费者要求,经协商,商家为消费者继续服务直至哺光仪设备报废。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因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依法承担退货或者退款责任时,不得要求消费者退还赠品,不得将赠品、免费服务折价抵扣退款。此案例中,经营者未及时发现并告知视力变化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相应款项,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消费警示】在近视防控愈发严峻的当下,小孩的视力防控牵动着家长的心弦,港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机构配镜,消费前需注意眼镜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营业执照;配装眼镜企业的验光设备和检测仪器是否有计量检定合格标志,验光、制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眼镜有无合格标识(证)。视力下降不只有近视一种情况,也可能是斜弱视、散光、假性近视等导致,建议配镜前到正规医院眼科进行眼部检查验光和判断,保障后期配镜更加科学。消费者还应注意保留购物清单、发票以及验光单等凭证,如发现不适反应,消费者应及时咨询眼科医生或专业人士。在遇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商家所在地的12345向有关部门咨询、投诉或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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