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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海宁消保委建议:干洗赔偿标准应该升格为浙版消法条款

发布日期:2024-03-04 16:07   来源:嘉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浏览次数:

近日,海宁市消保委调解一起干洗衣服遗失投诉案,案情较为简单:消费者在海宁市区干洗店洗一件大衣,洗衣费35元,在取衣时支付,凭票取衣时,经营者表示该衣服已取走,不同意赔偿。经调解,经营者表示为了解决纠纷,只同意赔偿200元,消费者表示该衣服当时购买时超过2000元,虽然现在无法找到购买凭证,但市场上仍有销售,可以作证大致价格。

调解员根据《浙江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调解,经营者因衣物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使用的,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补偿。若市场上仍有同种衣物,经营者可购买同种衣物赔偿,并收取折旧费,折旧率25%/年,建议经营者在700元以内进行赔付,但经营者表示为了解决纠纷最多只能补偿200元,经二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只能终止调解,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消费者事后反馈,经向法院咨询,该纠纷可以立案,但需要消费者证明该衣服的购买凭证才能确定诉讼请求,消费者表示该衣服购买时间较长,可能不一定可以补到购买凭证,如果补不到,预估的赔偿金额会低于《浙江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 但《浙江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是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浙江省洗染行业协会于2017年2017年4月27日联合制定的一个文件,达不到法律法规、规章的级别,法院一般只能在调解时进行参考,不能直接作为法条进行引用后判决。

海宁消保委建议:干洗纠纷是消费领域常见多发纠纷之一,建议可以参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快递经营者遗失物品的赔偿标准,将《浙江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的有关赔偿标准升格为地方性法规,一旦产生纠纷,通过调解方式无法达成协议的,法院就可以依据法条进行裁决,起到化解纠纷的标杆与示范作用,让经营者与消费者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理性判断,消费者合理提出赔偿标准,经营者依法进行赔偿,通过诉前方式化解引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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