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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堂告示与实际有“区别”按有利于消费者原则处理

发布日期:2024-03-04 16:07   来源:嘉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8日,消费者李女士(化名)向海宁市消保委反映,其于1月11日通过抖音平台,支付88元购买海宁某商城价值202元的代金券,2月15日前往商场兑换时,被告知只能兑换一个202元的套餐,认为不合理,应该是可以兑换购买全场任意产品,而不是指定套餐,已经使用该代金券,要求退88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海宁消保委受理后,进行了调查,商城出示了促销活动信息的截图,该活动在抖音平台发布,写明“88元抵202元代金券”,但在服务台兑换时,交付给消费者的是一张“2-3人套餐价格202元”的凭证,其解释为由于平台技术设置方面的原因,活动中不能出现“套餐”字样,才用“代金券”替代,消费者实际上并没有损失,在服务台兑换时有异议的,可以退掉,同时接到消费者反映后,为避免误会,已经下架该活动。消费者表示当时与朋友兴致冲冲而来,如果不消费也会很尴尬,就只能先消费后反映。调解员认为,代金券可以让消费者自行点菜,但套餐就只能指定品种,纠纷焦点就是消费者的“自由点菜权”受到了限制,影响了消费者就餐体验感。经调解,达成协议,商城赠送一张同类型套餐券,消费者表示接受,纠纷终止。

【法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消费提醒】海宁市消保委通过本案提醒经营者,促销活动发布的内容要与实际活动相一致,看似不经意的一个小“误差”就会产生纠纷,不妥善处理,还会“因小失大”,提升服务质量要从细节处完善。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时,是否选择继续消费,消费者可以自行决定,但应该第一时间向经营者指出,经营者也有义务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经营者确实存在问题,应该立即自行改进,避免产生更多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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