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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管局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5-03-27 15:40   来源:   浏览次数:

2014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各项规定,在推进体制调整、机构改革的同时,围绕公众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消费维权、市场秩序维护等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市场监管工作的特点,积极主动、完整及时地公开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情况

(一)抓制度规范,实现体制调整机构改革平稳过渡

今年年初,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体制调整、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期间,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现工作无缝对接。成立了由一把手担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职能处室和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内容、方式、途径、时限、审查、责任追究,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抓渠道拓展,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效果

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及时向公众公开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工作动态和检测信息等。今年以来,我局共在中国嘉兴门户网站上公开信息630条,在市局门户网站上公开信息741条,发布政务微博379余条,共策划组织各类新闻发布会和实务公示会12场,其中“3·15”纪念活动、阳光厨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个转企”等工作的宣传,都产生了重大社会反响。在各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发表报道350余篇,真正把市场监管工作传递到了社会各阶层。

(三)抓重点热点,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关心关切

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围绕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热点问题,主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主动跟进、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媒体、微博等载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消除公众疑虑。认真贯彻实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及配套规定,做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我局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截至2014年底,我局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425条,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750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今年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了修订,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认真梳理了由我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市局领导班子调整后,我局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了领导的职务、联系电话、岗位职责等相关信息。

我局政府信息主要采取四种形式公开:一是门户网站。依托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各类政府信息,社会公众通过访问就可方便获知各类相关政府信息。二是信息公开查询点。在局机关东辅楼一楼办事大厅设立信息公开查询点,方便公众查阅各类信息。三是政务公开栏。通过设置在局门口的公开栏,公开各类政务信息和行政公告、公示等内容,方便公众办事。四是各类媒体。通过官方微博、新闻发布会和实务公示会等载体,利用各类媒体向公众传递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和各方面的工作成果。五是其他方式。引进群众监督机制,邀请行风评议员和群众参观市场监管部门日常工作,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阳光行政。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根据本级政府信息以企业登记类信息为主的特点,设立两个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对在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查阅受理设在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东辅楼一楼办事大厅,对其他局本级政府信息的查询受理设在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505室。

2014年,我局设立在一楼办事大厅的企业登记信息受理点共受理答复依申请公开信息3167人次,其中公检法53人次、律师487人次、企业和公民2627人次,均为当面申请,我局已全部出具答复意见。上述公开信息主要涉及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年度检验结果,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类型、经营期限等内容。设立在局办公室的其他局本级政府信息受理点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17件,均已在规定时间内全部予以答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在物价部门未出台相关收费标准前,我局对所有依申请公开项目均不收取检索费。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公开的内容、形式、渠道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一是交流渠道有待进一步开拓。市局门户网站尚未开设在线交流,与社会公众的交流渠道不够丰富,下一步要进一步探索实现公众之间和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交流,提高信息开放程度。

二是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学习、探讨和交流,切实将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不予公开范围有待进一步界定。我局掌握的信息数据大多数与企业关系密切,许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目前国家对此类涉及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范围尚缺乏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进一步细化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公开中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确保国家利益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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