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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三月消费投诉公示

发布日期:2020-04-20 16:29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为了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提振全社会消费信心,完善促进消费的机制,根据《浙江省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对嘉兴市2020年三月的消费投诉情况进行公示:

一、消费投诉整体情况:

2020年3月,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接收消费投诉件1998起,包括商品消费投诉1486起,服务消费投诉512起,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219万元。

    二、消费投诉分类情况:

1、商品消费类投诉

类别

3月消费投诉量(件)

环比增长

同比增长

一般食品

213

-13.41%

13.30%

烟、酒和饮料

21

40%

-48.78%

保健食品

3

50%

-90.91%

药品

16

-30.43%

100%

医疗器械

35

-70.09%

775%

化妆品

17

142.86%

88.89%

服装、鞋帽

243

2.97%

-7.25%

家居用品

85

123.68%

-32%

儿童用品

73

711.11%

73.81%

家用电器

86

168.75%

-3.37%

计算机和通讯产品

73

102.78%

69.77%

房屋

229

748.15%

67.15%

装修建材

40

900%

-28.57%

交通工具

185

302.17%

12.12%

其他

167

42.74%

5.70%

合计

1486

55.60%

9.26%

 

2、服务消费类投诉

类别

3月消费投诉量(件)

环比增长

同比增长

餐饮服务

62

55%

12.73%

住宿服务

12

-25%

-7.69%

旅游服务

11

57.14%

175%

美容、美发、洗浴服务

80

207.69%

-50.62%

洗涤、染色服务

5

66.67%

-73.68%

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42

23.53%

-33.33%

销售服务

51

363.64%

121.74%

房屋装修服务

17

1600%

-37.04%

教育、培训服务

27

107.69%

-34.15%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

24

71.43%

-45.45%

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

28

180%

12%

物业服务

13

3.33%

225%

中介服务

15

200%

87.5%

其它

125

104.92%

21.36%

合计

512

109.85%

-13.37%

以上统计包含浙江省12315投诉举报平台和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上的数据总和,统计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

三、嘉兴市消费投诉热点排行

商品消费类投诉

服务消费类投诉

排行

客体类别

排行

客体类别

1

服装、鞋帽

1

美容、美发、洗浴服务

2

房屋

2

餐饮服务

3

一般食品

3

销售服务

4

交通工具

4

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5

家用电器

5

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

备注

以上统计包含浙江省12315投诉举报平台和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上的数据总和(其他类不列入排行统计),统计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

 

四、典型案例消费警示

近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秦女士的电话投诉,诉称其在平湖市新天地酒店租用了一套酒店式公寓,该房产权为房东施女士私人所有,目前已租住了四个月,每月租金为1800元(租房时还支付了1800元的租房押金),但现在房东告知其因为新冠疫情,该房已被政府征用了,其诉求是退还押金1800元及租金。接诉后,工作人员当即电话联系房东施女士,向其了解相关情况。经工作人员再三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房东施女士退还押金1800元及本月余下的18天房屋租金1080元,另外由消费者秦女士承担本月已住宿12天产生的水电费用。

此案虽然经过调解得到圆满解决,但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消费者租赁房屋时要选择正规合法的租赁平台或者企业,重点查看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房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要注意查看原件的有效期及地址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二是消费者应与房东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三是消费者在支付押金和租金时,应留存好支付凭证;四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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