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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能弥补损失 增加补偿有依据

发布日期:2021-11-24 09:38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案件简介】消费者张先生2021年8月9日与海宁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全额支付购车款45800元,约定8月31日提车,逾期未提到车,之后经营者又是一次次的承诺,车子到了,可以提车了,粗略计算15次左右,等待的结果依旧是提不到车,直到11月9日,了解到厂家已经截止接单,无奈之下,张先生决定向市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该案来源较为特殊,消费者通过ODR(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即浙江解纷码平台)形式提交,海宁市消保委邀请法律顾问团的律师协助调解。在调解中,消费者拿出了事先拟好的民事起诉状,向经营者提出因延期交车产生的损失及引用的相应法律依据,经营者对于延期交车事实表示认同,也愿意适当补偿,但不接受消费者提出2万元的赔偿数额。

调解人员认为,消费者当时全款购车,现在应主张实际损失,由经营者给予赔偿,但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很难进行估算,如果都有和解意愿,建议参考定金法则进行处理,根据测算,消费者可以获得9160元赔偿,经营者表示可以接受,但与消费者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最终经过调解,达成11000元的和解意向,经营者当场履行。

【案例评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消费提醒】本纠纷的顺利解决,与经营者的主动配合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也给了消费者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法。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时一定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这既是约束商家按约履行的保障,也是消费者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合同中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包括交车方式、时间等,同时,对于双方的违约责任也应加以明确,一旦发生纠纷,才能更有效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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