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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调解消费纠纷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无

服务对象:个人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4-03-15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 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 (二) 对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进行约谈,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劝谕、揭露、批评 (四) 推动行业协会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售后责任等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行业约定或者承诺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益性职责

四、市级法律依据

 

五、县级规定

 

六、主管部门名称

市市场监管局

七、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嘉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八、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调整的消费纠纷。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十、申请接收

办理地点: 嘉兴市吉杨路921号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辅楼二楼206;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1.消费者投诉;2.受理投诉;3.组织调解;4.结案归档。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5工作日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四、审批结果名称

 

十五、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3-82718623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3-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十八、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嘉兴市吉杨路921号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辅楼二楼206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3-82718623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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