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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私自购入手机 消保委主张权利获退款

发布日期:2021-12-20 09:19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10日,市民李先生的儿子(13周岁)用压岁钱自行在南湖区中山路某手机店买了一部vivo手机(价值988元)。李先生发现后前往手机店希望退回手机,但交涉无果。李先生无奈之下向南湖区消保委求助。

【调解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申诉后,第一时间联系该手机店负责人,组织现场调解。商家认为该手机已销售了好多天且已被激活使用,手机本身并无质量问题,且如果退回会影响其二次销售,不愿意进行退回处理。而李先生认为其儿子只有13周岁,商家应该能够分辨出孩子年龄;本就不应该销售这类价值较高的产品给孩子。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商家指出:根据《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对此交易拒绝追认的,该交易活动属于无效合同行为。商家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仍出售手机存在过错,而李先生作为家长也没有尽到管教责任,也存在着过错。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vivo手机退还商家,李先生承担折旧费200元,剩余手机款788元退还李先生。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消费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保护未成年的消费者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经营者在依法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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