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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窗帘行业潜规则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发布日期:2021-12-23 09:24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案件简介】消费者郑女士于2021年8月22日向海宁某布料经营部定做窗帘,在9月3日收到货时发现商家并没有提供窗帘配套的衬布,且窗帘尺寸从7.8米缩小到了7.1米。郑女士多次与商家沟通无果后,无奈向海宁市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提供衬布、退还多收费用。

【调解过程及结果】许村消保分会受理投诉后,组织当时双方进行调解。商家称交易时填写的订货单上只记录了窗帘的尺寸、样式、颜色,并没有记录衬布,也没有提过衬布的事情。至于窗帘尺寸订货单上虽然写的是7.8米,但是制作过程是有损耗的,加上包边等,最终成品是7.1米是很正常的,且窗帘行业在订货单上写的大部分都是半成品布料的尺寸,其认为并无不妥。

郑女士则称现场订货时因为该窗帘布遮光性不好,商家说可以添加衬布来解决,她也表示同意了,在写订货单时以为衬布就是额外添加的不用特意记录所以没有在意。至于窗帘尺寸,郑女士不同意相差0.7米是正常的损耗,且这部分损耗不应该算在消费者头上。

调解人员在了解事情后认为,商家在订货单上记录的尺寸应当为成品的尺寸,在制作过程中的损耗以及包边的工艺由商家控制,所以即使有损耗也是应当由商家承担而不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对于衬布的问题属于双方未及时沟通造成的问题,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说明衬布的作用及价格,消费者也应当在确认订货单时询问清楚,因此双方都负有一定责任。

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商家同意对郑女士的窗帘做退货退款处理,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本案中,商家在订货单中记录的尺寸7.8米为半成品尺寸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且半成品制作成成品的损耗也应提前告知消费者,不能因窗帘行业的常态做法就默认消费者知情并且同意,这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提醒】在此,消保委许村分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定制窗帘的过程中,应当与商家沟通好商品的成品尺寸、样式、颜色等信息并一一记录,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的维权。同时也提醒广大窗帘行业商家,在经营时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行业潜规则将制作过程中的损耗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应当做到诚信经营,这样才能减少消费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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