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比正品贵千元,难定欺诈但应补偿
发布日期:2021-12-09 09:43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案件简介】2021年11月9日,消费者王女士向市消保委反映,称其在海宁某商场购买了一款价格为1899元的电熨斗,因属样机,折扣力度较大,但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查看产品说明书时竟然发现一张他人的购物小票,同品牌同型号,价格还比其购买的低了整整一千元。王女士据此推断,该电熨斗是别人退回的,且还加价卖给了她,认为商家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故投诉要求赔偿。
【调解过程及结果】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组织当事双方调解。王女士表示,电熨斗才购买了几天,就出现无法使用现象,不知道是商品故障还是使用技巧问题,于是翻看了一下说明书,才发现这张别人的购物小票。商场解释称,这是营业员工作上的失误,是否销售出商场再退还已无法回忆,确实已非新机,因此注明为样机,才大幅降价销售,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按三包规定处理,并向调解人员出示了该商品进销货的相关记录,说明没有掩盖曾经销售的事实,不是欺诈行为,同意进行补偿,但不同意消费者提出的3倍赔偿要求。
调解人员认为,本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商品曾经以899元的价格进行过销售,现在退还后作为样机销售反而贵了1000元,消费者产生欺诈的直觉也在情理之中。该商品属于市场调节价,正常售价在4000余元,商家有自主定价权,现在以样机形式半价销售,说明该产品并非新品,这个情况事先消费者已知晓,无法认定为价格欺诈。同时,在法律上何为“样品”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商场仅是摆样、试用,或许是消费者购买后退还均有可能,该商品小票显示并非商场会员购买,也就无法查找相关消费者核实第一次销售时的真实情况,因此要认定为欺诈难度很大。而欺诈的认定,具有严格的条件,如果消费者坚持认为是欺诈行为,作为民事纠纷,只能终止调解,由法院进行判决。
后经调解人员耐心调解,最终当事双方本着互谅互解原则,友好协商,均不再追究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方,达成协议:商场退还消费者1000元,重新提供一台同型号同规格的新商品(外包装因事先查验需要已经拆封),消费者将手中的旧机退还给经营者,纠纷终止。
【消费提醒】该案最终以和解方式得以解决,但消费者对于商家的解释并不是完全接受,仍有疑惑,认为经营者有欺诈嫌疑的芥蒂仍未解开,但是为了解决纠纷,最终达成了协议。
海宁市消保委提醒广大经营者,对于类似样品、处理品或二次销售的商品,要做好销售前的查验工作,对于说明书、外包装、配件等细小环节仔细核对,该类商品并非不能销售,但事先一定要以可以事后有据可查的证明方式提醒消费者,并非全新商品,否则就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至少应该承担退货与换货责任,是否构成欺诈则仍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上述非全新的商品时,更要仔查验商品的完好程度,特别是电子类商品,具有一定的使用技巧,切不可因为价格便宜,忽略细节,否则既可能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又有可能带来使用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