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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点餐必点纸巾 侵害权益被责令整改

发布日期:2021-08-06 09:11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近日,消费者张女士向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在某餐厅就餐,使用该餐厅的微信小程序扫码点单时,点餐系统会默认购入2元一盒的餐巾纸,无法删除,页面显示为“在本店消费,以下商品必选”,张女士觉得虽然金额不大,商家不免费提供餐纸也可以接受,但这种不点纸巾就无法点餐的行为,认为不合理,希望有关部门可以管一管。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反映后,前往餐厅实地检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店扫码点餐时,把餐巾纸显示为必点项,而商家表示消费者不用可以退还,不会强制收取费用。

执法人员向商家进行普法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商家这种“不点纸巾,无法点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店进行整改,要求扫码点餐可以由顾客选择,后经复查,该店已经整改。

法律链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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