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监函〔2022〕118号对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5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11-11 20:49 来源: 浏览次数:建议内容:
一、基本情况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建筑朝着多样化和多功能的方向发展,建筑的形态变的丰富多样,这就需要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严格把控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以此来保证建筑的使用质量和后期的使用效果。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作用,促进建筑质量的提高和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监管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检测工作质量的好坏,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产生直接影响。随着检测市场的放开,降低了准入门槛,目前嘉兴的检测机构有186家,其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约70余家。
二、主要问题
(一)不彻底或没有断开的检测机构与主管部门联系。检测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不彻底或没有脱钩是造成检测市场混乱的根源。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流于形式,大部分检测机构仍为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有的虽然名义上脱钩,但实际过程中人、财、物、事等都由主管部门说了算,企业不能作为市场主体自由发挥自身作用,因而,市场调节机制失灵、监管又不能到位、执法更无法进行。
(二)数量激增的检测机构导致市场供需失衡。由于检测市场竞争激烈,必然造成一部分检测机构的业务量不足。一些检测机构为了生存必然会采取低价竞标的方式去争取市场,有的甚至会采取降低检测工作质量以减少甲方的费用等严重违规的方式去争抢检测业务。
(三)诚信体系不健全和诚信缺失的检测机构。由于没有将诚信建设与企业资质管理量化挂钩,政府主管部门也忽视了对检测机构技术能力、人员要求、 诚信业绩、执业行为等方面的检查。
(四)不到位的市场监管和监督执法。在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层面上,政府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的行政许可方式来批准市场准入,缺乏对申报机构的实际检测能力、诚信情况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的细则;在市场执法和监管层面上,对检测机构违法违规的处罚额度偏小,罚款起不到震慑效果。在质量安全行为监督层面上,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频次太少、方式简单单一,起不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三、意见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起草符合当前检测市场需求的管理规定,使监管部门有法可依,检测机构有章可循,促进检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准入审批的政策引导,提高准入门槛。目前我市检测机构数量不少,但是多数检测机构规模不大、水平较低,作为政府主管部门有义务在政策上正确引导,有必要对原审批准入规定进行修正,提高准入门槛。
(三)合理规划配置检测技术资源,促进检测机构综合水平的提高。为了解决目前检测机构数量过多、规模不大、水平较低的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与基建规模存在的差异制定相应的政策,实现检测机构等级划分,促进资源整合的最佳措施。
(四)建立检测人员分级培训统考注册制度,促进检测人员综合技能的提高。现行检测人员取得上岗证的培训考核制度,完全是为了应付检测资质申请,基本上没有设置操作技能实践的课程,培训考核效果差;而且不管参培对象是报告批准审核的授权签字人、还是试验员、还是操作工作等,都是统一培训考试。 因此,建议对检测人员实行分级统考注册制度。通过这种对人员资格的考核制度,有助于检测人员对加强专业知识的自学和操作技能的提高,从而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促进检测人员整体水平的提升。
(五)实行计算机采集技术,推进信息化监管。检验过程采用计算机采集技术,不仅具有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的特点,同时还有防止人为造假的功能。
(六)健全执法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惩罚不是监管的目的,但它是监管工作的必要手段。由于检测工作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问题,因此,对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进行重罚,同时向社会公开。
答复意见:
黄清林委员:
您在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市注册第三方检验机构为187家,涉及工程质量检测类机构为43家。下面针对您提出的六点建议进行逐一答复。
一、关于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
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立足解决现阶段检验检测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着眼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从压实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不实和虚假检测行为方面进行明确规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我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同样适应于《刑法》、《民法典》、《产品质量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条款。
二、关于加强准入审批的政策引导,提高准入门槛
2021年4月2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程序、技术评审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2021版《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的条件也有明确的要求。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批是一项行政审批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审批,不得随意提高门槛或改变审批条件。
三、关于合理规划配置检测技术资源,促进检测机构综合能力提升
根据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前者为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机构运行由财政保障或补助,承担政府检测、鉴定等行政委托事项;后者则由市场配置资源,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存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目前我市43家涉及建设工程类检测机构,均为经营类独立企业法人。我局依据《办法》落实新型市场监管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与重点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有机融合。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开展联合检查,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自我加压提升综合能力。
四、关于建立检测人员分级培训统考注册制度,促进检测人员综合技能的提高
《办法》对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要求有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条件。为促进检测人员综合技能的提高,我市每年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进行现场验证,并对能力验证中发现的不合格能力、不合格人员以及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闭环处置。对于省级能力验证未覆盖项目,可能存在能力不足以及隐患项目,每年开展一次全市检验检测机构部分项目的能力比对,以保证检验机构的人员、能力持续符合要求。
五、关于实行计算机采集技术,推进信息化监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前正在探索检验检测智慧化治理一件事改革事项,此项目纳入《中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50200”工作清单》50项重中之重工作清单。将运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在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系统的基础上,将检验检测事前审批、事中监测、事后监管、公共服务等各环节实施全链条全过程闭环管理,预计2022年底系统将上线应用,选择部分领域开展先行先试,届时可以实施信息化监管。
六、关于健全执法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分别对应着发现检验机构出现一般问题、较严重问题的处理方式。对于特别严重问题,依据《办法》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民法典》、《产品质量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对其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规定,对虚假检验检测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环境监测虚假失实行为明确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适用对象。
综上,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处理均有相应条款适用,应该根据违法性质实施不同程度的处理。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
(联系处室: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联系电话:杨振8213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