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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价商品功能有区别 应作有利于消费者推断

发布日期:2022-11-25 09:42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案件简介】 2022年11月7日,海宁消费者王女士向市消保委反映,诉称于10月27号在海宁某通信器材店购买了一个苹果三代的耳机,价格1399元,事后发现此耳机不能无线充电,但该价格在官网是可以无线充电,要求更换被拒绝,产生纠纷。

【调解过程及结果】 市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营者表示当时通过微信聊天方式销售,告知价格为1399元,没有涉及该耳机是否有无线充电的功能,消费者也没有问,现在该耳机已经使用10天,无法更换,但可以退款50元差价。消费者认为根据苹果官网显示,该款耳机有两个型号,1349元为不带无线充电功能,1399元为带无线充电功能,看到经营者报价1399元,便认为是带无线充电功能的型号,在调解时认为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不仅要求退款,还要求3倍赔偿。

调解人员查看当事双方提供的购买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后,认为从常理推断,消费者如果可以以1399元价格买到带有无线充电功能耳机,肯定会优先选择,经营者虽然做到事先告知价格,但存在商品介绍不够完整的情形,欺诈行为不构成,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失去一个最优选择的机会,建议经营者应该先行退让。

最终经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在调解书上写明,当事双方本着互谅互解原则,友好协商,均不再追究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方,现为解决纠纷,经营者作全额退款处理,消费者将耳机退还经营者。该协议当场履行完毕,纠纷终止。

【案例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浙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消费警示】 海宁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电子类商品型号众多,看似外观相似的商品,其内在功能存在差别,通过聊天等非直接看样购买的,一定要问清具体型号,如果有该商品有官网样品显示的,可以看样下单。作为经营者,在介绍商品时,特别是遇到价格相近的情况下,尽量将各个型号的功能区别事先进行罗列明晰,并在销售凭证中注明规格型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当事双方均能仔细交流,就会减少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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