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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二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2-16 14:04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2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2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1330003301132346的吊瓜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多德福食品城小童南北干货批发部销售的吊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吊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供货方本局已立案调查。

二、抽样编号为GC21330003002732812的皇品赞油赞子(脆皮海苔味)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多德福食品城小丸子食品商行销售的皇品赞油赞子(脆皮海苔味)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实测值:0.0839 g/kg,不符合标准值:不得使用,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实测值:123 mg/kg,不符合标准指标:≤100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660元

2、 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660元。

本局已于2022年1月24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嘉经市监处罚〔2022〕41号。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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