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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未及时履行权利 法律不作无原则保护

发布日期:2022-06-30 09:33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案情】2022年6月28日,海宁消费者李先生向海宁市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21年12月安装的马桶,近日因搬家前搞卫生时,才发现马桶靠墙边一侧有破损,由于位置较为隐蔽,平时不注意,认为是当时安装时就存在,属于质量问题,要求商家免费更换,商家认为时间已过半年,无法免费更换,产生纠纷,要求处理。

【调解过程及结果】海宁市消保委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消费者表示信任商家,承认当时没有仔细查验,并出示了马桶损坏的照片,从照片来看,从肉眼即可判断存在非常明显的开裂现象,但由于位置处于靠墙的边侧,一般情况如果不是特意去检验,确实不容易发现。

海宁市消保委认为在该纠纷中,消费者存在疏忽,对于自己购买的商口,应该进行查验,况且该开裂现象十分明显,并不需要通过第三方技术手段即可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检验义务,如果未及时检验的,可以推定为消费者已经检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耐用品及装饰装修等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瑕疵的,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现在已经超过六个月,经营者不再负有举证责任倒置的义务。

如果当事双方均愿意解决该纠纷,可以摒弃谁对谁错的观点,以互谅互解为原则,各退让一步,经营者以优惠的价格,更换一个新马桶来解决本纠纷。在调解员充分说理下,此方案得到双方认可,最终达成协议,该马桶新品标价为1800元,消费者承担800元,经营者负责更换一个新品,同时约定,消费者对新马桶检验无误后再安装,纠纷得以化解。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费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第一时间应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以明确责任,一旦错失检验时间,法律不是无原则的站在消费者这边,即使问题确实在经营者,但由于消费者超过了检检时限,经营者不再负有举证责任时,法律将用“推定”方式来确定责任方,消费者或许觉得有点冤枉,但这不是为经营者的责任“背锅”,而是为自己没有及时查验商品,对自己的懈怠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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