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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遇套路,细心调解解民忧

发布日期:2023-10-18 14:53   来源:嘉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浏览次数:

近日,外地消费者都女士向海宁市消保委黄湾消保分会投诉,其与海宁市黄湾镇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当时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全屋整装不超过9.9万,于是都女士先行交付了6万将房屋委托给装修公司装修。后期沟通中,投诉人发现合同前承诺的装修水电、施工费和板砖板材费用等均要另行增加费用,认为商家不讲诚信,于是拨打投诉电话要求相关部门核实处理。黄湾消保分会接收到该投诉信息后,马上反馈装修公司负责人联系处理。一开始装修公司并不愿意接受退款,认为双方已签订了合同,一切按合同来,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但在调查中,工作人员发现双方对合同的理解并不一致,经过查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合同中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后经协商,装修公司方同意退还全额,投诉人同意退还赠品。双方调解成功后,投诉人特意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本案,初看双方签订了合同,装修公司按合同办理无法进行协商。但在调解中,工作人员发现双方签订合同时,装修公司的业务人员通过口头宣传等方式使消费者对合同的内容存在一个利于装修公司的误解,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嫌疑。但因消费者无法提供确凿有力的证据,故调解人员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思路来调解,最终取得成功。如果调解人员按欺诈行为思路,或者消费者坚持认为是欺诈,那不仅只是退款,还有索赔,该纠纷靠调解是很难解决的。

因此,建议调解人员在调解中,发现消费者和商家各执一词、争执很大时,不要随口表达“欺诈、欺骗、误导”之类的言语,会导致消费者的诉求上升,加大调解的难度。在调解的过程中,要注意稳定消费者和商家的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再综合双方需求,寻求一个共识。如遇一方情绪激动,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调解人员应及时终止调解,让其通过司法途径判处解决。

当然,也有懂法的消费者会提出消费欺诈的举报,要求进行行政处罚,那调解人员应该登记,转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至于是否构成,能否立案处理,可以结合相关证据综合分析,但调解必须终止,否则会浪费大量不必要的调解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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