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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餐厅摔伤怎么赔 共享法庭来化解

发布日期:2023-11-07 10:00   来源:嘉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浏览次数:

【基本情况】2023年8月11日,消费者王先生向海宁市消保委反映,几天前在市区某餐厅用餐时,其9岁的小孩快走时摔倒,头部磕在椅子后背,额头受伤,已产生医药费4000余元,后续治疗费用预估在1万元左右,与餐厅协商未果,要求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海宁市消保委受理后,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餐厅经营者提供了事发时监控视频,从视频判断,小孩没有受到人为外力碰撞因素,属于自行快走过程中摔伤,倒地位置临近餐桌,餐桌边有椅子,头部正好磕在椅子后背的结构件上,造成额头受伤,地上无明显水渍,但地砖表面是否湿滑或油渍,无法识别。消费者表示小孩就医后缝了九针并有明显疤痕,医生表示除缝合外,后续还需要祛疤治疗,预估全部费用超过1万元。经营者表示餐厅场所不存在导致小孩摔伤的安全隐患,愿意作人道主义补偿,但对于责任划分及承担治疗费用方面与消费者存在较大分岐。调解陷入僵持状态,涉及小孩人身伤害,家长情绪激动,为了更好的分清责任、化解矛盾,调解员征求当事双方意见,约定通过海宁市人民法院在消保委设立的“共享法庭”服务站,由法官通过视频连线方式调解。

8月15日下午为“共享法庭”连线日,当值法官根据视频及当事双方的陈述,结合法律条款及相关判例进行讲解,认为民事侵权责任的划分需要考虑因素的很多,在本案中小孩的治疗没有结束,伤愈程度未有结论、最终费用不明确,而消费者又急于了结此事,根据现有事实立即定性并不严谨,其得出的结论可能会有失公正公平,但如果当事双方均有意愿在不定性的前提下,通过互谅互解原则,由调解机构协调后,自行达成的协议,也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并非民间俗称的“私了”,其结果具有合法性。

最终,经法官及调解员共同调解,当事双方友好协商,均不再追究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方,经营者出于人道主义补偿消费者6000元,根据治疗过程,分2次支付,全部支付后,纠纷终止。海宁市消保委出具调解协议书,当事双方签字确认。该案后经回访,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法律条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客运场站、影剧院、游泳池、洗浴室、健身房、游乐园、风景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证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消费提醒】海宁市消保委提醒经营者,法律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建议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设置提醒标志,例小心台阶、小心地滑、贵重物品注意保管等;二是检查设施安全,例桌椅、玻璃、门窗等有无损裂、照明灯具是否能正常开启;三是应当主动救助,第一时间参与救助,拨打120、110等电话;四是固定现场证据,尽量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安装监控,利于分清责任;五是适当垫付费用,体现道义责任,有助于事后取得当事人谅解;六是购买责任保险,公共场所难免有事外发生,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可以分担费用,利于纠纷解决。同时提醒消费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扩大,限定在普通人所能理解的、符合基本生活经验、可以预见并能预防的合理范围内,一旦发生意外,并非所有的责任都有经营者承担,需要根据客观事实、参考各类因素、依据法律条款进行综合考量,消费者应该理性维权,可以先向消保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合理表达诉求,如果调解不成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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