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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有风险 消费经营皆需谨慎

发布日期:2023-12-18 09:54   来源:嘉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2023年9月9日,消费者郑先生于向海宁市消保委许村分会投诉,诉称在许村镇某副食品商店购买了零食,回家后发现其中一条进口的龙角散润喉糖没有中文标签,经过查询生产地可能是禁止进口的区域,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向当地消保委进行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海宁市消保委许村分会接到该投诉后,向经营者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经营者表示该商品是从网上进货,出示了购买记录,且表示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在调解员对其宣读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教育后,其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也意识到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同时针对商家的销售行为,许村市场监管分局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在本案中,商家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提醒】在此,海宁市消保委许村分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请认真查阅食品标签内容,尤其是进口食品,更要查阅相关网站,辨别是否属于禁止进口的商品。提醒广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同时应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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