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利益无小事,110与12315共调1.5元纠纷

发布日期:2023-02-17 09:29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案情】2023年1月30日,消费者王先生向海宁市消保委反映,其于1月23日(正月初二)晚上在市区某餐厅就晚餐时,租用该餐厅的电池设备充电23分钟,根据计费规则,只需支付1.5元,但实际支付3元,认为多收1.5元,产生纠纷,逐报110处置,110处警人员为消费者垫付了1.5元,暂时中止纠纷,消费者希望可以得到一个明确的收费标准。

【调解过程及结果】海宁市消保委受理后,于1月31日下午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经调查,电池出租服务系第三方公司与该餐厅合作的一个便民增值业务,由餐厅提供场地,第三方公司实际运营,消费者向第三方公司客服电话进行反映,没有得到圆满解决,餐厅人员对收费规则也并非十分熟悉,导致消费者报警处理。消费者表示已将民警垫付的1.5元进行归还,现在要求第三方公司给个说法。

在调解现场,餐厅负责人拨通了第三方公司处理人员的电话,该处理人员表示电池出租收费有一项优惠措施,即消费者作为该餐厅的会员,可以用会员积分进行抵扣租金,收费系统认为积分不足,无法享受,所以全额收费,找到纠纷产生的原委后,餐饮负责人通过处理人员的指导,用消费者的手机查询积分情况,经查询,显示的剩余积分确实达不到抵扣的标准。

在事实调查清楚后,调解员认为第三方公司收费无问题,在积分余额不足的提醒方面可能让消费者感到缺乏人性化的操作,第三方公司处理人员未在现场,也无法当面指导与解释,调解员征求各方意见,是否愿意在市消保委的调解下,解决该纠纷,当事各方均表示同意。

最终,调解员促使各方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书,当事各方均本着互谅互解、友好协商的原则,不再追究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方,第三方公司处理人员还消费者收取的费用及其它补偿合计21元,以微信转账方式履行,由餐厅负责人代为签字,认可协议内容,纠纷终止。消费者在调解现场表示,将把收到的费用捐助给慈善机构。

【法律条款】《消法》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费提醒】海宁市消保委提醒广大经营者,为扩大销售渠道与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增加消费者满意度等角度出发,会采取多方经营主体合作互补的经营模式。本纠纷中,消费者找餐厅处理是正确的选择,餐厅有义务第一时间负责接待并处理消费者遇到的问题,若涉及费用支付的,在确认事实无误后,也可以先行垫付。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享受商家提供的各类优惠时,应事先了解清楚,遇到不明之处,先行咨询,充分理解后再消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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