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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消保委依职权连发二份建议书调处鞋类纠纷

发布日期:2023-03-03 11:34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近日,海宁市消保委根据《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消保委组织有权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连续出具二份建议书,圆满解决二起鞋类纠纷。

消费者张先生于2023年1月9日反映,其于2022年12月30日在商场内专柜购买的品牌运动鞋,价格899元,穿着后发现出现开胶情况,要求退货。市消保委受理后,通过目测观察右鞋有开胶现象,根据《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认为消费者购买时间较短,从品牌形象角度考虑,建议商场退货。

消费者王先生于2023年2月13日反映,其于2023年2月9日在某商场内专柜购买的品牌运动鞋,价值1099元,当天未离开商场即感到不满意,要求退货。市消保委受理后,认为该商场有无理由退货的承诺,且消费者当天未离开商场即感到不满意,并不影响第二次销售,从遵守承诺及维护商场品牌的角度,建议商场退货。

上述两份建议书出具后,商场均表示接受海宁市消保委的建议,给消费者作了退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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