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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23年第2号消费警示——当好合格“团长”须遵守六项基本法则

发布日期:2023-04-27 09:50   来源: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浏览次数:

随着网络购物方式创新,社区团购成为一个新的消费渠道。2022年至今,海宁市消保委收到有关团购消费纠纷30余起,主要反映商品不够新鲜、有变质发霉现象、团购券在实际使用时难以预约或者需要额外加钱、部分商品份量不足、经营者解决问题的态度不够积极等。从已经处理完毕的投诉来看,社区团购经营者(以下简称“团长”)都能主动配合,通过更换、退货、补偿等形式,大部分纠纷得以解决。针对社区团购消费新业态,海宁市消保委发布2023年第2号消费警示:当好合格“团长”须遵守六项基本法则。

一、消费者要查看“团长”是否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社区团购消费,“团长”究竟是什么身份,其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购还是经营或许存在争议,但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消费者通过该方式购买商品,就应该事先查看“团长”的主体信息,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就会陷入投诉对象不明确的困境。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因此,“团长”一年的经营额超过10万元的,就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否则属于违规行为,消费者进入团购群后,无法找“团长”主体信息的,不要随意跟风购买,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二、消费者要甄别“团长”是否可以销售特殊商品。

特殊时期,可能出现“紧俏”物资难求的现象,例药品、医疗器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团长”会通过各种途径发布信息,声称自己有能力组织货源,吸引消费者购买。此时,消费者要再三确认“团长”是否具备销售资质,遇到难以甄别时,可以事先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咨询。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因此,“团长”未取得许可证而擅自销售的,属于违法行为,其销售的商品是否正规,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出现问题,即使找到“团长”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造成的人身伤害是不可逆转的。

三、消费者要确认“团长”是否具备售后服务能力。

社区团购不仅销售食品、日用百货,还可以销售家用耐用商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后,还可以销售特殊商品,但“团长”毕竟只是一个销售商,针对其销售的商品,是否具备售后服务能力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因此,“团长”不仅要管销售,还要管售后,现阶段的“团长”一般都只是“销售”,普遍缺乏承担售后服务的能力,消费者购买保修期限较长的商品,应该向“团长”确认商品的售后服务由谁承担,如仅有“团长”自身承担售后服务的,一般不建议消费者购买。

四、消费者要问清“团长”是否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

社区团购与网络购物基本相似,消费者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了解商品情况,确认商品及数量,将货款预先支付给第三方平台,待消费者取得商品后,货款再转入“团长”账户,其本质仍属于网络购物范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因此,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由于社区团购带有“定制”“代购”“拼单”等属性,如果凑不齐一定的数量无法成团,“团长”靠批量销售才具有价格优势,普遍不囤货,消费者退还的商品无法销售给他人,就会带来纠纷,消费者可以事先确认所购商品是否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再决定购买。

五、“团长”要承担发布虚假信息的赔偿责任。

为抢占市场,“团长”会对商品进行宣传,部分“团长”为增加交易机会、发布一些虚假信息,最常见的将普通食品充当保健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消费者事后发现要求退货,“团长”表示只是代为采购,宣传内容都是厂家或者代理商制作的,自己并不是原创,拒绝承担责任,于是产生纠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因此,“团长”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时,宣传的内容不论是引用还是原创,只要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消费者就有权要求“团长”承担法律责任,“团长”还将受到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团长”要承担最严格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社区团购商品普遍以食品为主,除了预包装食品外,还有鲜活、冰冻、烹饪类食品,“团长”除了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外,还必须配备相应的存储设施,有些需要低温冷藏,运输过程要符合温控要求,有些祼装、散装食品需要另行附加标签标识。“团长”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未能严格按要求存储运输,或许就会出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等现象。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提出严格的规范要求,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适应的场所卫生、设施、贮存和运输条件等食品安全标准;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的产品应当符合的质量、标签等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因此,“团长”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定,消费者在自提食品时,发现“团长”未能严格执行的,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督促“团长”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最大限度的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食品经营环境。

社区团购模式,让经营者不用事先囤货而使价格更加亲民、消费者自提商品可当场查验商品完整性,受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认可,发展趋势看好,但任何让市场交易均存在风险,建议消费者、经营者都应该学习法律法规,减少缺乏法律知识而产生的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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