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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摊位预交费用 收款人遁形维权遇困境

发布日期:2023-05-17 09:23   来源: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浏览次数:

【案情】2023年5月6日,宁波消费者李女士来电投诉,称其于2023年3月13日与海宁某商家签订门窗定制协议,约定20日后安装,合同总价18000元,先期支付9000元,余款待安装后支付,但至今未安装,因联系收款人未果,要求督促商家尽快履行合同。

【调解过程及结果】海宁市消保委受理后,通过电话方式开展调解。消费者表示并未来过海宁,在所居住小区内临时设摊处订制,款项支付给个人,所用的订制合同名称显示是海宁某商家,因此向海宁消保委反映。海宁商家表示,消费者提供的个人姓名以前曾一起经营过,现在已经分开,自己从未在宁波拓展业务,该个人可能使用原来印有海宁商家字样的订制合同,消费者找不到个人,才根据订单合同信息找到海宁商家,由于没有收到货款,无法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海宁市消保委告知商家,作好配合工作,根据李女士的维权需要,提供有关实际收款人的相关信息,帮助李女士在当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海宁商家表示认同并致电李女士说明相关情况。

【法律条款】《消法》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消费提醒】本案中,实际收款人是否利用海宁商家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行为,可以由当地相关部门调查。提醒消费者,购买任何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均需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在临时设摊点订购延期交付的产品,既存在产品可能无法交付的风险,也存在售后服务可能缺失的风险。提醒经营者,营业执照不得出借、出租,一旦产生纠纷,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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