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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第一批“铁拳”“亮剑”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5-26 22:56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今年以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2023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亮剑2023——守护民生 护航经济”综合执法行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案件。

一、桐乡市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办案单位: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对桐乡市某茶叶商行涉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4月7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整治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售的一款安吉白茶进行了抽查,经实测,该茶叶包装空隙率为76.1%,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1周内改正。4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再次开展检查,对其在售的茶叶进行随机抽样,经检测其中两款茶叶的包装空隙率为66%,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茶叶历来深受人民群众的喜爱,很多商家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于茶叶包装颇费心思,加之对利润的追逐更是催生了茶叶过度包装,造成包装“喧宾夺主”现象。过度包装既浪费资源,又增加消费者负担,阻碍了茶产业的健康发展,限制茶叶过度包装势在必行。


二、平湖市某蛋糕店在食品中添加金箔案(办案单位: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湖市某蛋糕店在食品中添加金箔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金箔原料并处罚没款3218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3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平湖市某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裱花间内发现一瓶已开封的“日本装饰金箔”塑料瓶,在店内蛋糕样品展示区发现一个带有金箔的蛋糕模具,现场没有标明金箔不能食用的提示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金银箔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部分商家为了吸引眼球,违法使用金箔给食物“镀金”,不仅助长了奢靡之风,还存在很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当严厉打击。


三、海宁某酒店用品商行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办案单位: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宁市某酒店用品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无3C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2台、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6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宁市某酒店用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无3C认证标志及熄火保护装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涉案的两款家用燃气灶并用于销售,其中,华生世纪行家用燃气灶(单灶)一台,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或3C认证标志;KEDWANG家用燃气灶(双灶)一台,产品标签及外包装已丢失,产品上未印刻生产许可证号或3C认证标志。上述两台家用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5.2.7.1规定的熄火保护装置要求。家用燃气灶具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代码2401),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3C认证材料。其中华生世纪行家用燃气灶(单灶)标价35元/台,KEDWANG家用燃气灶(双灶)标价60元/台,本案货值为95元,因均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不合格是燃气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本案当事人经营的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且未经3C认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予以惩处。       

四、嘉兴某电梯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办案单位: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0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兴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31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盐县某住宅小区的电梯进行日常检查,当日,小区内共有21台电梯在用,执法人员随机对其中两台(4幢2单元、6幢2单元)电梯进行抽检,发现4幢2单元电梯的警报电话无法接通,6幢2单元电梯警报失效、警报电话无法接通。经查,2022年5月10日,当事人与海盐某住宅小区物业——浙江某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签订《电/扶梯产品维保合同》,双方约定2022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由当事人为该住宅小区内的21台电梯提供电梯维修保养服务事宜,维保费用为3000元/台·年,合计维修保养费用为63000元·年,当事人实际委派其职工王某某作为该住宅小区的维保联络人。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5月为该住宅小区21台电梯提供最后一次实际维护保养后,至2022年10月31日被查获,未对小区内的任意一台电梯进行实际维护保养,期间由职工王某某进行电子维护保养打卡并上传系统和纸质签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住宅小区的电梯关系着每一位业主的生命安全,规范的维护保养才能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一些电梯维保单位在维保过程中弄虚作假、走过场,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予以惩处。


五、桐乡某美容店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办案单位: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乡市某美容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4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桐乡市某美容店开展检查,该店位置位于二楼,现场有一部一楼通往二楼的电梯,为其员工及顾客出入的主要通道。经查,该电梯轿厢内无任何标识,无应急电话等信息,打开其二楼电梯口控制柜,未发现产品铭牌信息,现场负责人也无法提供该电梯的检验报告。经查明,该美容店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情况下使用涉案电梯进行载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进行检验和维保,确保电梯使用安全,对使用未登记电梯等违法行为应予以惩处。


六、海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办案单位: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5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海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预售某项目商品房时,要求购房者在房屋正式预售合同之外另与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由当事人事先拟定,且购房者不能与当事人协商修改相关条款内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要求购房者在遇到“房屋规划出现变更”、“交房时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不一致”等情况时放弃退房、索赔、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明确自己不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在房地产销售市场,不少开发商利用其在交易中的明显强势地位,在销售房产时通过预先制定的格式合同向购房者强加各式各样的“霸王条款”,因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等原因,处于弱势的购房者往往只能忍气吞声地接受开发商的要求,开发商的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严惩。


七、桐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办案单位: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5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乌镇某小区售楼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侵犯个人信息。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在小区售楼处启用人脸识别系统,对来访的客户自动采集人脸信息并储存,客户进入售楼处后,经过具备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时,会自动抓拍人脸。当事人未在来访者进入“人脸识别”摄像区前与来访者签订书面“人脸识别”视频采集同意书,也未明示或告知自动采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个人信息保护进入了新时代,对未经允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


八、马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虚假宣传案(办案单位: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羽绒服171件,罚款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14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明知货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还从供货商处购进假冒阿迪达斯羽绒服及假冒耐克羽绒服共计467件并进行销售。同时,当事人为了增加商铺人气,伪造所售商品销量很大的假象,2020年11月期间,在自己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店铺上伪造假冒耐克羽绒服的虚假交易数据10092件。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羽绒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虚构买家身份在自己经营的网店内刷单(虚假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增加人气、营造销量好的假象而进行的虚假交易(刷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更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应依法予以惩处。


九、海宁市某食品店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和发布虚假广告案(办案单位: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宁市某食品店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1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宁市某食品店组织开展的社区接龙活动进行检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号上开展社区接龙经营活动,并通过群接龙的微信小程序发布广告。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中下旬开始,通过微信群以“群接龙”的方式发布商品信息并团购销售商品。2022年8月,团购销售红糖玫瑰冰粉2次,自行编辑发布标题含有“冰粉界的老大哥——最经典的红糖玫瑰冰粉”的内容;2022年9月,团购销售Beesline蜂蜡润唇膏1次,发布标题含有“欧洲药房连续8年销冠 欧洲人最认可的润唇膏[Beesline蜂蜡润唇膏]孕婴级配料,看配料表可以吃的润唇膏”的内容;2022年10月16日,团购销售金云蜜人参果1次,在商品详情中发布“人参果原名为香瓜茄,……因此人参果有抗癌、抗衰老、降血压、降血糖、消炎、补钙、美容等功能”的内容。当事人通过自行编辑发布或者转发上述商品信息,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内容,其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棒棒鸭柳叶水饺等食品的外包装上均无产品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社区团购”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购物模式,由于方便快捷以及物美价廉,深受群众欢迎,市场规模呈现了爆发式增长。社区团购提供的商品许多是农产品、预包装食品等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的商品,涉及人群多,影响面广,但其中涉及食品安全、广告宣传、产品质量等诸多问题也日益显现,对其中的违法问题应依法予以惩处。


十、浙江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办案单位: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制菜”加工菜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日,南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南湖区某颐养中心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后厨操作区内正在解冻的16包“麻辣香炒鸡”菜肴制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核查,上述“麻辣香炒鸡”属于预制菜范畴,该食品已添加相关佐料,只需简单油炸等烹饪方式即可食用,查获的16包“麻辣香炒鸡”菜肴制品货值金额共计1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预制菜作为一种新兴的食品原料受到越来越多餐饮经营者的青睐,但预制菜作为食品有规定的保质期,需要在保质期内使用,该餐饮公司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应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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