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比三家应在下“定”前 口头保价承诺不可靠
发布日期:2023-08-22 09:48 来源: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浏览次数:【基本情况】2023年7月,海宁市消保委调解了5起有关汽车定金纠纷,有一个基本相同的情节,均是消费者在不同的4S店签订协议,交付3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定金,事后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被4S店拒绝后,产生纠纷,要求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消保委受理后,对涉及的订单合同进行查看,发现订购合同中,约定项目很完整,支付的款项明确为“定金”。消费者表示销售人员有口头承诺,如果能找到更低的价格可以退定金,不买也可以退定金等保价承诺才愿意支付定金。通过调解,其中2起纠纷,4S店为了解决矛盾,同意退还部分定金,消费者表示认可,调解成功;剩余3起纠纷,由于双方意见差距过大,未能调解成功。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消费提醒】消费者购买汽车等大件商品,一般均采用定金模式,但消费者下定后,又担心自己买贵了,就会多方打听,进行价格对比,而同行在接待该类消费者时,一旦知道其底价,觉得还有利润空间,就会出现“抢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心态上的不平衡,消费者要解除合同,必然产生纠纷。海宁市消保委在此提醒消费者:先货比三家,再下定金,合同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消费者并不享有单方面的毁约权。经营者在销售时,做出保价承诺的,一定要以文字形式进行固定,否则产生纠纷,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还定金的主张很难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