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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28 09:33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共处理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均不予行政处罚,现将2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2330400318231584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9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嘉兴市乍浦镇品金副食品商店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售卖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其售卖的系初级农产品,送达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决定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2197的“老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9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嘉兴市港区平义副食品商店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售卖的“老姜”。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老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其售卖的系初级农产品,送达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决定免予处罚。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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