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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散装食品 标签标识需规范

发布日期:2024-01-10 18:23   来源:嘉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16日,海宁市消保委海昌分会接到投诉,消费者王先生称,其在海昌某水果店购买了一袋巴旦木坚果,王先生认为其购买的巴旦木坚果为预包装食品,发现该巴旦木坚果外包装无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要求赔偿。

【调解过程及结果】海宁市消保委海昌分会接到王先生投诉后,会同海昌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现场发现涉诉超市的巴旦木坚果确实在待售中,巴旦木是用塑料袋子包装,包装上没有相关信息。据商家所述,这个巴旦木是散装食品,是一箱采购进来的,用袋子非定量装一下,是为了方便群众称重,并当场拿出该批次剩余的巴旦木(仍保存在箱子里),从中找到了该批次巴旦木的合格证。商家称,自己缺乏法律意识,没有将巴旦木的合格证等相关信息标明在巴旦木外包装上,确实是工作疏忽。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商家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同时现场进行调解,商家承认自己存在工作疏忽,但认为食品进货渠道正规,合格证齐全,考虑投诉者的赔偿要求过高,明确拒绝赔偿,调解员将现场检查情况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接受。

【法律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消费提醒】在此,海宁市消保委海昌分会提醒广大经营者,食品标签是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国家对于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作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即《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经营者作为从业人员,有义务比普通消费者掌握更多的相关知识,在经营散装食品时一定要规范食品标签标识,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学会查看最基本的标签标识,例看“类”即看食品类别,通过名称明确类别。看“配”即看配料表。配料表是按加工时各配料用量从多至少顺次排列的,首位一般是最多的配料。看“营”,即看营养标签,通过营养标签了解食品营养成分等,可以自我掌控均衡搭配。看“日”“保”“存”,即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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