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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二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23 14:39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二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二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二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3330400318233505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华联吉盛多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41,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2、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该依据该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4年1月19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9.6元;

2、罚款人民币3040.4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3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4〕2号

二、抽样编号为DBJ23330400318233507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华联吉盛多超市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1.93,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倍硫磷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豇豆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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