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机”销售套路深,捂紧钱袋莫踩“坑”
发布日期:2024-11-12 09:43 来源:嘉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浏览次数:【基本案情】2024年9月4日,消费者徐女士向海宁市消保委长安分会投诉,在海宁市长安镇某家电经营部(以下简称商家)购买一台学习机,价格2780元,商家表示机器是赠送的,但是又让其缴纳学习费,消费者因此要求退货,商家表示同意,但一直未履行,产生纠纷,要求处理。
【调解过程及结果】长安分会受理后,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商家表示很无奈,该学习机是厂家代理商(以下简称厂家)租赁的柜台进行推销,现在厂家已撤场,多次联系厂家要求退款,厂家虽然同意退款,但一直未履行,现在不接电话,不回消息,联系不上厂家,商家也成了受害者。
调解人员指出,该情况此前已接到群众举报,市场监管执法人已作现场检查,商家作出了对该学习机“7天无理由退换货,一年之内包修(人为因素除外)”承诺,同时还承诺如后期发生纠纷及售后问题,均其商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该承诺对商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在纠纷发生,消费者的情况应当由商家承担,根据承诺应当退货,如不履行承诺的,消费者也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商家表示轻信了厂家所言,当时只收取厂家几百元的场地费,现在也是追悔莫及。调解中,消费者表示此前已多次与商家协商过,了解商家的实际情形,愿意作出退让。最终,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消费者将学习机退还商家,商家当场退款2300元,实现案结事了。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消费警示】凡是广场、小区门口搭台、摆摊宣传或者推销关于“学习机”的,套路居多,消费者要擦亮眼睛,捂紧钱袋防止踩“坑”。如确实需要的,建议货比三家,到实体店或正规的购物平台上购买,并保留好,购物凭证,切勿冲动购物。同时也提醒经营者,对于上门承租场地或者租赁柜台的推销商,也要做好自我保护意识,不要为了少量的租赁费,而承担与收益不相符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