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4-12-03 15:54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嘉市监罚告〔2024〕11号等)(名单附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行政处罚告知书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嘉市监罚告〔2024〕11号等
英纳希欧(嘉兴)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单位存在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经公告催告仍未报送)、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年未报税情况,符合《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6】1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清理吊销注销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7】9号)文件规定的应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条件。
立案后,本局于2024年10月12日在官网公告《关于限期接受调查询问的公告》,要求你单位到本局接受调查,但截止公告期满后7个工作日,你单位仍未到场配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年报企业年报补报公告》;
2、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南湖区税务局《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核查情况表》;
3、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本局官网公告《关于限期接受调查询问的公告》。
你单位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拟吊销企业名单.wps
联系电话:0573--83689410
特此公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