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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02 16:01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处理1起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予以行政立案处罚,现将该起抽检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4330400314331145的“凉拌海蜇皮”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港区老厨子饭店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该店制售的“凉拌海蜇皮(自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菜品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6日,检验报告(№: CF2401750)送达当事人。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2024年3月30日,当事人购入凉菜“凉拌海蜇皮”原材料海蜇皮,并向我局提供了进货凭证。2024年3月31日,当事人通过切条、冲洗、泡水将所购海蜇原材料进行初步加工。2024年4月1日,经抽检人员与当事人确认,对其店内浸泡完毕的海蜇进行抽样,当日同批次浸泡的原材料全部用于抽检。

经检验,当事人被抽检的海蜇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超标,同批次“凉拌海蜇皮”未对外销售,售价以抽样单记录为180元/KG,抽样数量1.6KG,可以认定其货值金额为288元,抽检买样费用共支付288元,认定违法所得为288元。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产品数量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8元。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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