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议事规则 | |
建立和完善党委议事规则,是贯彻落实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党委实施坚强有力领导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精神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的内容和范围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中央、省、市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执行。 2.本级党委自身建设(包括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和工、青、妇群团组织的建设,以及所属党组织的重大问题。 3.年度和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的计划、部署,以及完成重大任务的要求和措施。 4.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本级权限内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调配、奖惩、职级调整、干部职工的录用等。 5.本级年度经费预算,调整(追加)经费预算、经费决算和预算外大宗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等。 6.其他须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二、会议的召开和参加人员 7.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适时召开。 8.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事内容实行清单管理,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9.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10.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事先报主持会议的书记确定。 三、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11.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组织人事处会同相关处室收集,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12.所属单位、各处(室)、纪检组认为需由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召开会议之前2天提出建议,避免临时动议。 四、议事准备 13.凡须党委审议的议题,有关单位或处(室)事先要作好调查论证,提出明确意见或建议。会前对有关议题书记与分管领导要加强沟通,交换看法,形成共识。特别重要或情况复杂的问题,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方案,并有倾向性建议,供党委决策时参考。根据讨论研究的不同问题,可以先议定议事原则,进行个别酝酿后,再上会讨论。 14.党委作出与下属单位有关的重要决定,事先要听取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意见。对干部任免、奖惩问题,要有下级党组织的报告。 15.议题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下属单位或处(室)的,主办单位或处(室)应事先进行联系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党委讨论。如难以取得一致意见而又必须上会讨论的,应如实写明协商情况及有关单位或处(室)的不同意见。 16.会议的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2-3天通知党委委员。干部调整方案要提前一天送给党委委员,以便了解情况,作好讨论准备。 五、议题的讨论和表决 17.需要专门说明的议题、方案,一般应由准备议案的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18.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敞开思想,畅所欲言,把所讨论的重大问题议深议透。书记要搞好引导,让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委员要积极参与讨论,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建议。通过反复酝酿,集中大家的智慧,形成正确的决策。反对个人说了算或草率决定。 19.与会同志应集中精力,专心议事。汇报情况、发表意见,要抓住中心,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态度鲜明,注意提高议事效率。发言要相互尊重,一般不要随意插话,以免打断别人思路。书记不得搞先入为主。 20.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决定干部调配、任免等重要问题时,要执行党务或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不经局机关考察、提名的干部,党委不得讨论;不经党委集体讨论的干部,不得任免。如持不同意见的双方人数接近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和交换意见后再表决,或提交下一次党委讨论。 21.书记要善于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形成正确的决策。对少数同志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22.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领导个人作出决定,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并接受组织调查。不允许任何领导同志,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23.决定重要问题,采用明确态度的口头表决方式,必要时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24.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如有重要和明显不同的意见,要认真考虑,必要时提交复议。 25.对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 26.会议内容未经党委同意公开的,与会人员均应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六、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27.党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领导按各自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并抓好落实。 28.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在党委内部提出讨论,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决定相悖的言行。 29.党委、机关要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书记和委员之间要经常交流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机关处(室)要主动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党委委员之间要密切合作,互相支持。机关有关处(室)要搞好跟踪调查,及时反馈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30.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和公开的,要及时向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传达。 31.党委每年向全体党员大会报告工作1-2次,汇报和检查党委决议和实施的情况,以及分管领导执行党委决议、履行职责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接受监督。党委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民主生活会。 32.如发生违背议事规则时,党委委员有权提出意见,经党委确认后应及时纠正。 七、责任追究 33.因决策错误造成工作失误和偏差的,在党委集体负责和决策主持人负主要责任的同时,要区别不同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4.追究个人责任的主要原则:因调查和提供的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应追究议案准备单位或处(室)和具体人的责任;因党委委员盲目赞成或反对,导致党委决策错误,造成工作失误和偏差的,应追究党委委员的个人责任;在执行决议过程中,因违背了决议精神造成工作失误和偏差的,应追究执行人的责任。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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