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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消保条例》精神 解决过保商品纠纷

发布日期:2024-08-01 17:25   来源:嘉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2024年6月5日,消费者王先生向海宁市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20年在海宁市某设备公司购买家用锅炉,安装后因故未作调试,现在调试时发现电路板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免费修理,但商家告知已超过三包期,需要付费修理,商家同意减免部分费用,但认为商家应该全部免费修理,产生纠纷,要求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海宁市消保委受理后,组织当事双方调解。在调解中,消费者表示,当时安装后暂时不需要入住而未进行调试,商家没有出具说明书及三包卡,也没有提醒三包有效期,如果商家当时告知或者提醒,就会及时要求调试,在三包期限内发现问题,就可以免费修理,认为商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商家表示,设备说明书及三包卡都随设备一起送往消费者家中,超过保修期后厂家不会免费修理,作为经销商向厂家购买配件,也需要支付费用,考虑到消费者确实未使用,已经承担人工费,现在向消费者收取的只是厂家的配件成本费,无法再同意全部减免,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员认为三包有效期是厂家对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消费者是否使用与厂家的售后承诺并不存在抵抗性,即使未使用,超过三包有效期后产生的质量问题,消费者需要付费修理。鉴于本次纠纷的特殊性,商家认可消费确实未使用就无法发现问题,建议当事双方可以参考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法律精神,该条款规定,三包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完结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结合本案中消费者的实际情况,该设备需要另行安装,但安装后却未调试,从本质而言,并没有完成全部安装服务,商家当时是否已主动告知与提醒相关注意事项,现在也无具可查,为了解决纠纷,建议双方在原先的基础上,能否再次作出退让。最终当事双方听取调解员说理后,达成协议:针对调试时发现的电路板问题,消费者承担400元,余下费用由商家承担。调解员建议商家梳理是否还存在类似安装后长时间未调试的情况,避免类似的情形再次发生。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完结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

【消费提醒】现阶段,部分商品先送货,然后由专业人员安装,中间存在时间差,这个等待安装或调试的期间不再计入三包有效期内,法律提升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经营者而言,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经营者要主动向消费者进行提醒与告知,避免产生送货后长时间不安装所导致的售后保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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