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07 15:18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港区分局 浏览次数: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处理2起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均不予以行政处罚,现将该起抽检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4330400314331479的“酸菜(酱腌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7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设在浙江省嘉兴市港区乍浦镇中山西路102号一楼、二楼的嘉兴市港区尚旺嘉生鲜超市进行了食品监督抽检,抽检了其销售的酸菜(酱腌菜)。2024年5月28日,我局将《检验报告(№: SC240346004)》送达嘉兴市港区尚旺嘉生鲜超市,抽检批次食材全部用于抽检,故送达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经抽样检验,被抽检酸菜(酱腌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4日通过微信联系嘉兴蔬菜批发交易市场来军酱菜批发部,采购“小叶酸菜”2件,当事人次日派遣采购专员驱车前往嘉兴蔬菜批发交易市场来军酱菜批发部提取以上商品。当事人购入以上产品后,对所购箱装“小叶酸菜”产品进行拆箱散卖,并在货架上标称“酸菜(酱腌菜)”。被抽检批次的“酸菜(酱腌菜)”共计购入2件(箱),每箱为计量销售,具体重量未标明,箱内酸菜颗数也不确定,进价27元/箱,售价15.96元/kg。因当事人店内所购酸菜品种较多,对外售价及品名均为酸菜,故无法区分被抽检批次产品具体销售数量,但可以认为其所购的2箱“小叶酸菜”全部售出,具体重量无法统计,所以无法认定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另查明,2024年5月28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同位置仍在销售的“小叶酸菜”合格证保留下来,并对该类产品下架销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DBJ24330400314332128的“五香花生”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30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对开设在浙江省嘉兴市港区农贸海鲜城4幢436号一楼的嘉兴市港区小曾脆皮烤鸭店销售进行了食品监督抽检,抽检了其销售的“五香花生”。我局将《检验报告(№: CF2403971)》送达当事人时,抽检批次食材全部用于抽检,故送达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经抽样检验,被抽检“五香花生”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从平湖市当湖街道老王调味批发部购入卤水花生10斤,当日拆包散称置于店内售卖。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进货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所购产品销售单上标注为“卤水花生”,外包装上标注为“昆鹏水煮花生”,抽检单上标注为“五香花生”,三者实为同一产品。
经检验,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花生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样单记录售价36元/KG,整包进货重量是10斤(5KG),进价为45元/包,可以认定其货值金额为180元,认定违法所得为18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