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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22 17:32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共处理3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不予行政处罚,现将3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4330400318232827的“香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9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依法对***(乍浦农贸市场施玉勤)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的“香芹”。因其售卖的系初级农产品,2024年11月1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 SH2024078983)》送达当事人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经抽样检验,被抽检“香芹”中苯醚甲环唑(mg/kg)实测值为5.30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最大限量值3mg/Kg的要求。苯醚甲环唑是低毒杂环类杀菌剂农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过程中过量添加导致。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因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系从上级销售商处购入,我局将对上级销售商立案作进一步处理。

二、抽样编号为DBJ24330400318232828的“黄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9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依法对***(乍浦农贸市场施玉勤)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的“黄瓜”。因其售卖的系初级农产品,2024年11月1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 SH2024078984)》送达当事人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经抽样检验,被抽检“黄瓜”中毒死蜱(mg/kg)被抽检“黄瓜”中毒死蜱(mg/kg)实测值为0.057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最大限量值0.02mg/Kg的要求。毒死蜱是一种非内吸性广谱杀虫、杀螨剂,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过程中过量添加导致。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因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系从上级销售商处购入,我局将对上级销售商立案作进一步处理。

三、抽样编号为DBJ24330400318232830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9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依法对嘉兴市港区明雪水果摊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的“香蕉”。因其售卖的系初级农产品,2024年11月1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 SH2024078986)》送达当事人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经抽样检验,被抽检“香蕉”中吡虫啉(mg/kg)实测值为0.085mg/kg、噻虫嗪(mg/kg)实测值为0.047mg/kg,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吡虫啉(mg/kg)最大限量值为0.05mg/kg、噻虫嗪(mg/kg)最大限量值为0.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吡虫啉是一种硝基亚甲基类内吸杀虫剂,噻虫嗪是一种第二代烟碱类高效低毒杀虫剂,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过程中过量添加导致。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因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系从上级销售商处购入,相关违法线索我局将通报当事人进货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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