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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送达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5-01-23 18:20   来源:嘉兴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市监罚〔2025〕1号等)(名单附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嘉市监罚〔2025〕1号等

当事人:嘉兴天和电子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名单附后):

本局发现当事人存在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经公告催告仍未报送)、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年未报税情况,符合《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6】1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清理吊销注销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7】9号)文件规定的应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情形。

立案后,本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限期接受调查询问的公告(公告日期2024年10月12日),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但截止公告期满后7个工作日,当事人未到场完成配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本局官网关于未年报企业年报补报公告(公告日期2024年7月12日);2.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南湖区税务局《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核查情况表》;3.属地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4.本局官网关于限期接受调查询问的公告(公告日期2024年10月12日)。

2024年12月3日,依法在本局官网向当事人公告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嘉市监罚告〔2024〕11号等),(该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2024年度因未年报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wps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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