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两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9 15:27 来源:嘉兴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近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两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两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002731526的酱黄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城南长鸣水发摊(个体工商户)的酱黄瓜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酱黄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6.9元;
2、罚款人民币3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546.9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5〕36号
二、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002731536的红薯淀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城南延君调味品店的红薯淀粉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红薯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6.6元;
2、罚款人民币3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546.6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5〕41号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