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嘉经市监稽告字[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6-03 10:41 来源:嘉兴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嘉兴硕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因涉案企业均查无下落,无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嘉兴硕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在2023年、2024年连续两年未履行申报年报的法定义务,2024年12月30日,本局在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嘉市监经告[2024]1号),要求及时履行申报年报等法定义务,截止公告期满仍未履行申报年报等法定义务。嘉兴硕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实地核查没有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没有依法办理歇业登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嘉兴硕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已经处于非正常状态。综上,嘉兴硕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嘉兴硕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第四次修正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拟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涉案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 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豫华 联系电话:83682610
联系地址:嘉兴市经开区城南街道展望路1号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