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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成功却无房 推理释法化纠纷

发布日期:2025-07-17 11:49   来源:嘉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202557日,消费者王先生向海宁市消保委反映,其51日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99元订购海宁某酒店的大床房,在赶往酒店的路上与前台确认时,却被告知没有房间无法入住,自行协商无果后,认为酒店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酒店退一赔三。

【调解过程及结果】海宁市消保委黄湾分会受理后,向纠纷双方了解情况。消费者表示趁五一长假游玩,通过平台预订后,很快收到预订成功的短信,平台也生成相应的订单,但入住前确认时,却被告知不仅预订的大床房没有,同价位的其他房型也没有,只能退款。经营者则表示五一期间客流量大,房间早就被预订完,平台有时候会出现数据更新不及时的情况,并非故意不接单,只能协助办理退款,拒绝退一赔三的诉求。双方各执一词,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人员通过实地调查,发现生成订单需要酒店主动确认后才会发送短信,且发现经营者的入住记录本显示当天消费者在确认时,仍有其他消费者登记入住的记录,种种线索显示经营者很有可能是消费者通过平台预订的价格过低,不愿接单,空出的房间可以以更高的价格接待其他消费者。通过调解人员的推理,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后,经营者主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消费者表达歉意,取得消费者谅解,并达成协议,经营者退款并补偿消费者,合计400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提醒】消费者遇到酒店不合理的退单,要勇敢说“不”,消费者可以通过保存订单截图、付款记录、与酒店的沟通记录等作为维权证据。同时,酒店也要诚信经营,不能虚构“房型已满”、“系统故障”等理由随意取消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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